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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》审议通过

发表时间:2021年09月29日来源:监事会

 9月29日,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京召开,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等有关法规条例。

《条例》共有八章五十八条,主要分为总则、组织、职责、财产、保障、监督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充分体现了完善职责、明确责任、加强保障、强化监督、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特点,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通过,是江苏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,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,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,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重要作用、促进红十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,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。

现行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>办法》是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,并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。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,江苏省实施办法已与党中央、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相契合,与上位法不相衔接,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,制定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》十分迫切而必要。

《条例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江苏实际,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、法定职责、治理结构、基层组织、募捐筹资、公信力建设、监督机制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,为新形势下全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、依法履职、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,为加强和推进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。《条例》突出与上位法相衔接,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,立法内容体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的立法精神;突出保障与约束相统一,既对全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、保障措施进行梳理和完善,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、基础和能力建设,又明确了红十字会治理结构,设立了组织、职责、财产、保障、监督等八个专章,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;突出总结与借鉴相结合,根据江苏实际情况,既对原有前瞻性强、具有江苏特色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,又注重吸收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,特别是率先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设立、运转、功能、监管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安排,将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和特色加以固化。

待正式颁布施行后,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以学习宣传贯彻《条例》为契机,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红十字会员、志愿者,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人道需求,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红十字会改革发展,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力量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,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、谱写“强富美高”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
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》审议通过

2021-09-29    来源:监事会

 9月29日,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京召开,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等有关法规条例。

《条例》共有八章五十八条,主要分为总则、组织、职责、财产、保障、监督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充分体现了完善职责、明确责任、加强保障、强化监督、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特点,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通过,是江苏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,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,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,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重要作用、促进红十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,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。

现行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>办法》是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,并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。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,江苏省实施办法已与党中央、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相契合,与上位法不相衔接,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,制定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》十分迫切而必要。

《条例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江苏实际,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、法定职责、治理结构、基层组织、募捐筹资、公信力建设、监督机制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,为新形势下全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、依法履职、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,为加强和推进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。《条例》突出与上位法相衔接,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,立法内容体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的立法精神;突出保障与约束相统一,既对全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、保障措施进行梳理和完善,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、基础和能力建设,又明确了红十字会治理结构,设立了组织、职责、财产、保障、监督等八个专章,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;突出总结与借鉴相结合,根据江苏实际情况,既对原有前瞻性强、具有江苏特色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,又注重吸收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,特别是率先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设立、运转、功能、监管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安排,将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和特色加以固化。

待正式颁布施行后,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以学习宣传贯彻《条例》为契机,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红十字会员、志愿者,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人道需求,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红十字会改革发展,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力量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,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、谱写“强富美高”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